文档介绍:阜南县气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一、行政审批共2项
(一)项目名称: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子项:无
2、实施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第五条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竣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经过初步设计的,应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
(4)《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十五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七条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验收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5)《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对不符合防雷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竣工验收时,其防雷装置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验收。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发给验收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验收。
3、实施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4、承办机构:阜南县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
5、前置条件:(1)防雷装置设计图纸技术审查;(2)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3)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跟踪检测
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7、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应提交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防雷装置检测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