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欧洲海运政策研讨题
4-1、 传统上欧洲主要国家航运政策的基本内容
(列表简要说明)
4-2、  传统上欧洲主要国家航运政策的主要特征
(列表简要说明)
4-3、  传统上欧洲主要国家航运政策有哪些创新以及对我们的启示
4-4、  从欧盟(共同体)组织机构和立法程序看其性质和地位
第四章当代欧洲主要国家的海运政策
英国的海运政策
法国的海运政策
德国的海运政策
意大利的海运政策
丹麦的海运政策
挪威的海运政策
其他欧洲国家的海运政策
引言:欧洲主要国家国际海运和海运政策概况
英国:传统的海运国家,名列前10位
法国:传统的海运国家,前20位
德国:传统的海运国家,前20位
意大利:传统的海运强国,97年十位后
丹麦:传统的海运国家,90%收入第三国运输
挪威:海运大和强国,前十位(97年占第三)
希腊: 10大海运大国强国之一(97年第一位)
荷兰、芬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名词和概念解释
1、dwt:dead weight ton(s)总(净)载重吨
2、TEU:Twety-foot Equivalent Unit 标准集装箱
3、折旧:是固定资产磨损的价值补偿,资金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维修。补偿方式之一是逐步把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计入生产、营运成本)
可以减税。
直线折旧法:年折旧额=(P-C)/n
余额递减折旧法:第一年折旧后价值为 P(1-r)
第n年折旧后 S = P(1-r)n,计算出r,
年折旧额=(P-Y)r,Y——第i年的余额
第一节造船与买船政策
英国:贷款80%,利率不变,造船合同补贴,免税
法国:对造船和买船10-15%的投资,造船津贴
德国:OECD规定,贷款80%,造船补贴,鼓励出口
意大利:按欧共体法律逐步取消,进出口补贴
丹麦:船舶信贷基金,船厂信贷,OECD项目
挪威:合同和贷款补贴,100T和 1000T以上
希腊:给船主贷款80%贷款4年,给造船25%担保
荷兰、芬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均有不同补贴
第二节税收优惠政策
英国:余额递减法折旧,船员免税,减值入帐
法国:一定的减税额度,8年的加速折旧
德国:免税基金,亏损冲销利润,加速折旧
意大利:直线加速折旧,3年40%
丹麦:延期纳税,准备金,先期和加速折旧
挪威:余额递减折旧,免缴所得税、增值税
希腊:78年实施814号法令,免交基本税
荷兰、芬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
第三节营运补贴政策
英国:几乎没有营运补贴
法国:实行班轮营运补贴的9个国家之一
德国:79年开始实行,额度按船员税收计算
意大利:在进行国家进出口服务时有临时补贴
葡萄牙和瑞典:有营运补贴
挪威、丹麦:
希腊: 均已取消或无规定
荷兰、芬兰、西班牙:
第四节沿海运输权政策
英国:少数放弃沿海运输权国家之一
法国:全部由法国船承运
德国:全部由德国船承运,只有不合适时
意大利:禁止外国旗船运输沿海货物
丹麦:禁止外国旗船运输沿海货物,超过500T不受限
挪威:原则上由本国船运输,对外国实行许可制
希腊、荷兰、芬兰、葡萄牙、西班牙:有不同限制
瑞典:不禁止外国船从事沿海运输,对船员也国籍无规定
第五节货载保留政策
英国:无特殊规定,按《联合国班轮工会公约》保留
法国:先有货载优先权,后根据布鲁塞尔规则保留
德国:协议互相保留,根据布鲁塞尔规则保留
意大利:50%保留,根据布鲁塞尔规则保留
丹麦:没有限制, 遵循《联合国班轮工会公约》
挪威:是《联合国班轮工会公约》缔约国,但
西班牙:91年向欧共体开放,其他国家双边协定
荷兰、芬兰、葡萄牙、瑞典:根据布鲁塞尔规则保留
第六节船舶登记制度
英制度
法制度
德制度(第二船籍)
意大利:97年建立制度
丹麦:88年实施制度(哥本哈根)
挪威:87年首创制度(NIS)
希腊: 先后实施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荷兰、芬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