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鞍山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估活动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原则、程序、标准,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定。
第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在我市民政部门注册登记1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可以参加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一)近2年内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近2年内不参加年检或有年检不合格记录的;
(三)自评结果达不到1A级的;
(四)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评估工作不收取评估费用,评估所需经费由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社会组织评估的标准和规则,监督评估的过程,指导评估工作的开展,采用评估认定的结果。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均应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是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期间的非常设机构,根据民政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负责对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应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由民政部门、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由民政部门聘请。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三)精通业务,在所从事的领域有较高声誉。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有异议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查;
(三)公示评估结果,发布评估结果公告;
(四)将异议复查结果和评估结果报送本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1A、2A等级的评定和3A等级的初审。市评估委员会负责本级社会组织1A、2A和3A等级的评定和各县(市)区社会组织3A等级的评定。社会组织4A、5A等级的评定由本级评估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市汇总统一向省评估委员会申报,由省评估委员会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
(二)接收社会组织评估申报材料,并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核;
(三)组织评估小组对符合参评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调查问卷和初评;
(四)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复核;
(五)受理评估结果异议复核申请和社会检举。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初评;
(二)撰写社会组织登记评估报告(1例1份);
(三)将初评结果报送评估委员会;
(四)执行评估委员会部署的其它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当采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评估标准,根据社会组织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评估小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