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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案例.ppt

上传人:lily8501 2017/11/7 文件大小:1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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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案例.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 1 房产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万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其正在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一商品房出售给万某,,,,该栋房屋竣工后,,,该房地产公司隐瞒了其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而预售商品房,,要求确认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到原告万某起诉时,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解析:依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规定,,属欺诈行为,可主张撤销合同.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纷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故万某依法要求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已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例 2 未经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效力应如何确定
孙某将一商品房以7万元价格卖给金某,,金某搬进此房居住,,孙某又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刘某,,,自己入住该房已很长时间,享有房屋产权,孙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要求判决金某退房.
解析: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买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本案中,孙某和金某只签订了买卖合同,而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金某无权享有房屋所有权。但不能以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所人权变更登记手续仅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要程序,而不是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条件。
本案中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金某应当退房,房屋所有权应归刘某所有
案例 3 房屋造价上涨的,能否变更合同
钱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钱某购买某公司一商品房,,,由于市场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贷款利率提高等因素而使建造房屋的成本增加,某公司向钱某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订立,不能修改,,,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解析: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因发生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防止的客观情况,致合同存在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案中,钱某和某公司并未在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就诉争房屋的价格调整问题作出约定,在此情况下,某公司未与钱某协商一致就擅自提高商品房售价的行为就是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应属无效。
某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完全是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其销售价格的,某公司对建筑材料是否上涨及其他费用是否增加,是应当预见的。如果出现预见失误,导致建筑成本增加,这本是一种商业风险,应当由销售方承担。
案例 4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是否有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幢商品房出售给乙公司,,甲公司尚未开启工程,也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乙公司与甲公司协商后,:由乙公司向商业局出售该商品房,县商业局分三次交清房款,,甲公司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建设许可证,,县商业局付清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交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