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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pk5235 2016/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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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管理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经营者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本规定所称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利用场所、工具、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和劳动等提供有偿服务的收费。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内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行业主管部门和计划、工商、技术监督、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进行管理。第五条制定服务价格基本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大多数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少数重要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第六条对服务水平、服务环境等服务质量差别较大的服务行业或者服务项目,可以实行价格等级管理,依质分等,按等定价。对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第二章经营者价格行为第七条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协商确定除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以外的服务价格。其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按照有关作价办法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自主确定和调整其价格;(二)根据评定的服务价格等级实行优质优价,并制定合理的质量差价、季节差价;(三)按服务约定实行优惠价格;(四)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五)检举、控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八条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政策,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服从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接受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提供服务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所需的成本、价格以及帐簿、凭证等相关资料。第十条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提供服务的项目名称、价格水平、服务的数量、质量或者标准;按时计价的项目,还应标明服务的时间。明码标价的数量表示应当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少数没有法定计量规定的项目应当使用消费者容易明了的单位标价;消费者难以认定的数量单位不得用于标价。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的服务价格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提供收费性服务或者要求消费者接受未予标价的附加收费服务项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开具合法票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较多或者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应按规定开出服务清单,并标明明细价格。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合法、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二)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三)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四)改变服务用品的质量、数量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十二条经营者、行业组织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价格等级的评定和审验。经营者应当按照评定的价格等级收费。第十三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