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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raojun00001 2020/7/2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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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修正)【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颁布日期】19970924【实施日期】199709241991年11月12日呼和浩特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土地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国家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止土地的浪费和破坏,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全市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土地的管理。凡使用、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章名】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下列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国家依法征用划拨给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三)市区居民、城镇居民和工矿区职工住宅用地;(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山岭、草地、水面、滩涂和其他未利用的土地。第六条下列土地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一)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二)农村和城市郊区居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空闲地;(三)村民委员会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土地;(四)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乡(镇)村的土地。第七条集体土地所有单位须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证书,确认使用权。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保护、管理。第八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要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更换证书。土地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调查和分割下属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第九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章名】第三章土地的利用与保护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高产、稳产农田和菜田。第十二条城市市区、乡(镇)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少用土地的,不准多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城市建设要充分利用旧城区,提倡高层建筑;乡(镇)村建设应充分利用空闲地、荒废地,提倡建楼房。第十三条开发资源,采矿或者挖沙、取土、烧砖等用地,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土地使用后,用地单位和个人要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十四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用地单位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二)经批准征用、划拨的土地,自批准之日起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四)使用经有关部门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仓库、矿场等用地的;(五)利用不当,使土地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荒芜的。第十五条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四)使用经核准报废的农村道路、桥梁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的。第十六条使用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按照规定注销土地使用证:(一)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在农村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二)住户迁移后的原宅基地及“五保户”遗留的宅基地;(三)经批准后一年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四)因村镇规划建房,原住户迁移后空出的宅基地;(五)荒芜两年以上的土地;(六)未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