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防范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防范
作者: 王震江/ 时间: 2012年 10月号
截至2012年7月29日末,沪深交易所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共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41只,融资总额363>.63亿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发展速度之快超出了市场预期,也超出了设计者想像。毫无疑问,它的推出及快速发展对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加快债券市场发展、推动利率市场化有重要意义,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须具备的市场条件
试点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对高收益债券的有益尝试与探索。根据高收益债券的基本特点以及成熟市场经验,发展高收益私募债券市场,须具备三个主要条件:合格的投资者、成熟的市场、健全的法律。合格投资者指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时能够自行判断、自行承担风险的投资者。成熟的市场是诚信的市场、有效的市场,具备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确保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会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评级机构给予的评级等都真实、客观、完整;同时这个市场功能完善,交易便捷,有相应的风险对冲机制和风险管理工具。此外,还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使各参与主体的市场行为都有章可循,在出现欺诈、违约等行为时,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以上前提下,债券发行上采用市场化方式,放松对发行人资质的严格控制,减少在市场准入、发行方式、发行利率、期限等方面的行政干预;同时,强化和完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机制,切实防范风险,增强市场透明度。
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认识不足。券商在推介时过多强调其较高的收益率,而对风险提示不足。不少券商囿于发行公募债的惯性思维,认为私募债有交易所背书,对未来信用风险有不切实际的期望。
二是承销商准入门槛过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相对于之前的公募债而言,私募债蕴含的信用风险更大,对项目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发生信用事件后主承销商的处理能力与承受能力要求相对更高。而现行的承销试点办法规定的主承销资格门槛过低,使一些没有主承销经验的券商也获得了主承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格。这些券商的整体资本实力、创新能力、信用状况本身就不够强,现有的余额包销和做市商制度又使他们承受较大经营风险。如果在承揽业务和风险防控关系上处置不当,过于激进,有可能发生类似于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主承销商——德雷克塞尔公司被迫申请破产的事件,造成较大的市场波动和负面影响。
三是缺乏有效的风险隔离、分散和转移机制。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深度不够,资产证券化还处于初级阶段,信托制度不够完善,市场缺乏有效的风险对冲机制和丰富的金融衍生品,比如用信用违约掉期(CDS)等来缓释转移风险。
四是投资者、承销商普遍缺乏债券违约处置经验。私募债的出现是近几年的事,之前市场上的公募信用债券,评级基本都在AA+以上,基本没有违约先例,投资者和承销商不知道违约后该怎么办,通过怎样的程序。而这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很不健全,在私募债违约处置如何与《破产法》、《公司法》、《物权法》、《证券法》等衔接上存在不少障碍。
五是信息披露制度存在漏洞。深沪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比较笼统,仅规定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应进行尽职调查,发